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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10 11:30:12
问题:发展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体公共设施、发展集体公益事业等建设使用的农户家庭承包地,已依法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其性质已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确权颁证。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采取以租代征或长期租赁等非法方式使用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机构应查清情况,移交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复垦为耕地的,由承包农户负责自行恢复为耕地后,按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予以确权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