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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10 11:37:59
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户承包地修建小康住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当地新农村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复垦的有关政策,在小康住宅建设中,采取按实际规划面积在各修建户(包括新建户和拟建户)的承包地中核减占用面积,新建住宅按户平均分摊到户,户均集中流转承包地的方式用于住宅建设的承包地,依法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其性质已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确权颁证。未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应查清情况,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对旧宅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坚持公平原则,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议同意后,按照原承包地农户优先的原则,将复垦后的耕地优先确权给原土地承包农户,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存在争议的,按照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