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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6 18:46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19

 

陇南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行为,切实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433”发展战略总体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为主。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2.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必须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3.坚持积极稳妥、先行先试。必须把片区试点和专项试点结合起来,在条件基本成熟的地方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内容。

(三)目标任务。建成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组建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交易模式先进、技术信息联动、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二、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成立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管理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金融办、农牧、林业、国土、发改、建设、工商、财政、文广、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陇南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村产权交易监委会”),负责全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监督、管理、指导。下设陇南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管中心”),与市农经局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由市农经局负责人兼任监管中心主任。

市农村产权交易监委会及监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全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负责全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负责全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范围、品种、行为等监督、指导;负责县(区)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项目审查备案;负责县(区)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全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成立县(区)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机构

县(区)参照市交易机构设立办法,成立县(区)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委会”),下设县(区)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县(区)农经局(站)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由县(区)农经局(站)负责人兼任交易中心主任。

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委会和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信息收集、信息发布;办理农村产权他项权证;组织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及鉴证;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签证、备案;负责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和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化解农村产权确权抵押风险。

(三)成立乡(镇)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服务机构

在乡(镇)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加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牌子,固定专人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服务工作。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政策咨询;交易资料初审;受理村级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和土地流转申请;向县(区)交易中心上报交易材料;协助办理他项权证;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和土地流转纠纷调解。

(四)配备村级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信息员

依托村干部配备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信息员(以下简称“村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

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职责:负责宣传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和土地流转政策;收集整理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和土地流转信息,及时报送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

三、平台建设及窗口设置

依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建立陇南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服务网络,搭建市、县(区)、乡(镇)、村四级交易服务平台,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建设。县(区)交易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要在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管中心统一指导下进行;县(区)交易中心依托县(区)政务大厅,设置服务窗口,相关部门派员入驻,办理业务;乡(镇)交易服务站依托乡(镇)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置服务窗口,开展交易服务;村级以村干部为依托,配备1名信息员。各级平台都要配备必需的现代化办公设备,确保交易信息渠道畅通。

四、农村产权确权及颁证

(一)政策性确权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牧部门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部署,扩大试点范围,稳妥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完成102个乡镇;2016年基本完成;2017年总结验收。

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上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为林权流转交易搞好服务。

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居民房屋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

(二)常态化确权

各县(区)要把政策性整体确权和个体需求的常态化确权结合起来,对于暂未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区域以外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有贷款需求,确需进行确权的,经经营主体申请,相关部门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进行常态化确权。

五、农村产权抵押及风险化解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允许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确权颁证登记、但农户和经营主体有贷款需求的,市、县(区)农牧部门要按照《陇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依据土地承包合同书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开具抵押物权属证明,办理他项权证。

农村产权抵押评估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或由借贷双方自行评估,也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村干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协商评估。凡参与农村产权协商评估的部门和个人,须经市、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委会审查认可。对已确权土地要分区域确定价值评估区间,供金融机构参考。                            

各县(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以缓释银行风险。各县(区)要择机组建农村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运作方式收储、变现不良贷款抵押物。当变现资金不足以抵贷时,交易中心和承贷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分摊损失。可配套使用涉农保险产品等措施,缓释贷款风险。

六、农村产权交易

(一)交易范围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可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 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结合我市实际,先期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试点,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增加交易品种。各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品种制定具体的交易制度,报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管中心批准后实施。

(二)交易流程

1.准备交易材料。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产权交易的会议决议、产权权属方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行业主管部门产权交易许可审批资料、交易标的情况说明等资料。

2.提出交易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向所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送交产权交易资料,审查合格后,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单》,提交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3.发布交易信息。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到乡镇服务站农村产权交易受理申请后,在公共媒体发布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各方意见。

4.审查受让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受让方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接受县(区)、乡(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

5.组织交易活动。审查通过后,县(区)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交易。

6.实施交易监督。县(区)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应在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委会监督下进行,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进行监督和确认。若交易双方提请公证机构介入的,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进行公证。

7.签订交易合同。交易结束后,县(区)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出具《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鉴证书》;公证机构介入的,应出具《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公证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合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产权交易监委会要制定2015年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工作推进计划和时间表,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县(区)要尽快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制度,落实服务场所、设施,加快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奖补政策,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发展。市农牧、林业、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出台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三)加强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要将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保障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监管机制。市、县(区)农村产权交易监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稳步推进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工作深入进行。要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把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有效衔接起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附件:陇南市农村产权确权抵押交易工作实施计划


  送: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9印发